《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草案)》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现将《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9年9月30日
关于《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9年9月24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梅建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才是富国之本、兴邦大计,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才”,要求“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才这个第一资源,近几年来,把人才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政策供给,抓人才聚集,抓基层人才,抓激励保障,努力营造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良好氛围。一是抓政策供给。陆续出台《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人才新政20条”, 《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人才政策,2018年省、市兑现人才建设资金28.4亿元。二是抓人才聚集。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我省引才聚才竞争力进一步提升。目前,我省住鲁院士73名;2018年以来有28名“千人计划”专家申请将工作关系从外省变更到山东;遴选新一批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初步人选548名,其中引进294名,占比53.6%。三是抓基层人才。开展“万名干部下基层”,选派新一批科技副职232人。推动编制下沉,为乡镇(街道)新核定行政、事业编制1.5万余个。突破基层人才职业发展“天花板”,深化基层岗位设置改革,增设高级岗位2500个;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让高层次人才在基层建功立业、施展才华。四是抓激励保障。建立事业单位激励机制,健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让一流的人才享受一流的待遇,一流的贡献得到一流的回报。加大优秀人才表彰力度,表彰11名齐鲁杰出人才奖人选和93名“山东省优秀企业家”、91个“山东省优秀企业”。优化人才服务环境,为4635名高层次人才发放“山东惠才卡”,提供保姆式、一站式服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省是人才大省,但还不是人才强省。面对新一轮人才争夺战,我省在人才制度供给、用人单位自主权发挥、人才发展环境等方面,都存在不少的差距和不足。人才管理体制不顺,人才政策碎片化问题比较突出。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发挥不够,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存在“引进人才不如引进设备、企业发展靠人才不如靠技术”等急功近利观念,人才投入不大,人才发展平台较少,引才、育才竞争优势不明显。人才服务质量有待提高,金融服务相对滞后;人才服务的精细化水平不高,政府服务精准化推送、便捷化落实不够,市场化专业服务供给不足,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相对较小。为切实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打造政策最优、服务最优、环境最优的人才发展生态,迫切需要在总结我省已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认真借鉴广东等先进省市的立法实践,大力加强人才发展地方立法,把好的人才制度、人才政策以法治的形式固定下来,努力为人才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起草审查过程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今年一类立法计划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门成立立法起草小组,深入总结我省现有的人才工作做法,认真借鉴先进省市的好经验,广泛收集资料,于今年3月份起草了初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提前介入,主动参与人才发展立法学习调研活动。4月至6月,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枣庄、青岛、淄博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分别听取有关部门、高新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7月下旬,研究形成会签稿后,在分送19个省直部门会签的同时,征求了各民主党派、设区市政府、依法行政联系点、法律专家的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过数易其稿,最终形成《条例(草案)》,并上报省政府。9月3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共6章56条。起草中,我们坚持把引进人才与培养人才通盘谋划,将留住人才与用好人才统筹考虑,放活人才管理与激发人才活力并重,大力推进人才制度创新、流程再造,着力突破制约人才发展的难点,打通束缚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的堵点,努力让广大优秀人才来得安心、留得放心、干得舒心。重点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一)重新定位《条例(草案)》的内涵和外延。省人大制定2019年立法计划时,初步确定的名称是《山东省人才工作条例》。在征求意见时,专家学者反映,立法目标应当是调动一切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动人才事业高质量发展,如果把《条例(草案)》名称定义为《人才工作条例》,只对人才工作进行规范,不利于强化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一系列措施,也不利于调动社会资源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学习调研广东人才法治建设时,我们发现,广东人才立法也是拓宽了内涵和外延,命名为《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因此,我们认真采纳广大专家学者建议意见,学习借鉴广东省的做法,报经省人大法工委和司法厅同意后,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
(二)深化人才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改革。《条例(草案)》起草中,我们聚焦解决人才职能“九龙治水”、人才政策政出多门、人才项目名目繁多等问题,牢牢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和发挥部门积极性结合起来,理顺人才工作的部门职责,努力打造既分工协作,又密切配合的人才管理新体制、新机制。《条例(草案)》规定,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工作,县级以上人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发展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人才的沟通、联络、推荐工作。同时,《条例(草案)》创新人才管理方式,把人才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大力提高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和水平。《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并将人才工作所需经费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三)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人才制度制约是人才事业发展的最根本制约。《条例(草案)》起草中,我们把制度创新、流程再造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敢为人先,创新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强化制度供给,激发人才活力。一是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条例(草案)》创造性提出,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围绕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等八大发展战略,推动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加快培养符合经济社会需求的科学人才和产业人才;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建设政产学研金服用的创新创业共同体。二是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条例(草案)》突破现有人事管理规定,大力鼓励突破常规引才、柔性引才。提出,引进国际一流或者顶尖人才团队的,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或者流动岗位,并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引进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三是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条例(草案)》突破原有人才评价方式、评价标准、评价主体,最大限度发挥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提出,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科学设置评价内容和标准,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完善社会和行业认可的职称评审方式,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四是创新人才激励保障机制。《条例(草案)》坚持以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为导向,加大对人才的奖励力度,让优秀人才名利双收,最大程度释放人才激励因子。提出,实行杰出贡献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才,颁发齐鲁杰出人才奖,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人才奖励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
(四)强化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作用发挥不充分一直是我省人才发展突出短板。《条例(草案)》起草中,我们聚焦补齐人才发展短板,把市场导向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注重发挥用人主体的自主权,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总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发挥主体作用,落实人才政策,为人才发展提供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才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在人才培养与开发方面,更加注重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提出,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设立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推动集聚创新资源;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以多种形式满足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提升需求。在人才引进与流动方面,更加注重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出,人才引进与流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市场化引进人才机制,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的第三方机构、个人,与用人单位合作引进人才或者提供引进人才承包服务。在人才评价方面,更加注重社会评价、市场评价。提出,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健全组织评价、专家评价、市场评价、社会评价等相结合的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在人才服务与保障上,更加注重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化优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和品牌企业,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五)突出山东人才工作特色。《条例(草案)》起草中,我们既注重符合中央精神,又注重体现山东人才工作特色,努力把我省人才事业探索的制度、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力求让《条例(草案)》更加贴近山东重大发展战略,更加贴近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比如在人才培养上,《条例(草案)》更加注重吸收我省培养青年人才的政策成果,加快青年人才的成长成才。提出,各类人才工程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名额支持青年人才;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中青年教师、研究人员、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等到国(境)外进修,提升国际化视野和业务水平等等。
以上说明并《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 人才工作应当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强化创新驱动、扩大人才开放的原则,为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并将人才工作所需经费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编制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以及实施重大科研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职责,负责人才政策制定、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保障等综合性工作,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人才服务体系构建、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人才政策组织落实等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财政、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才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人才的沟通、联络、推荐等工作。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自主制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自主设置岗位、公开招聘人才、组织竞争上岗、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并为人才进行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人才团队组建、科研经费支配的自主权,维护用人单位引才用才、薪酬分配的自主权。
第八条 对在人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九条 人才培养与开发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坚持德才兼备,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培养人才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区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做好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和科技、教育、法治、哲学社会科学等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人才的培养、开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建立健全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等学校应当突出特色、分类发展,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和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
(一)开展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的人才培育;
(二)设立产业教师流动岗位,聘请相关科研人员、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兼任教师;
(三)强化创新创业教育,完善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机制;
(四)深化校企合作育人,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实施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模式;
(五)推动校地融合发展,促进高等学校科技、人才、学科优势与地方区位、资源、产业优势全面对接。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围绕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等八大发展战略,推动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加快培养符合经济社会需求的科学人才和产业人才。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
鼓励、支持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的优秀人才给予支持,并可以对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创新创业、国际交流等方面的人才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设立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推动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组织建设,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出台支持扶助措施,加快组织实施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和齐鲁系列人才工程建设,推动高端人才的培养、集聚。
对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和齐鲁系列人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奖励。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青年人才成长,并通过下列方式加快青年人才的培养、开发:
(一)组织实施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
(二)在专家遴选、科技表彰、科技基金使用中提高对青年创新人才的支持比例;
(三)在政府财政支持的人才工程中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青年人才名额;
(四)定期选派一定数量的中青年教师、科研人员、医务工作者、法治工作者以及经营管理人员等到国(境)外进修;
(五)资助青年博士生等人才进行国际学术交流;
(六)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围绕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选派优秀青年人才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企业挂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和创新经营的体制机制,加强在企业战略管理、市场开拓、创新经营模式、资本市场与投融资等方面的培训,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壮大职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优秀企业家队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推进特色技能学校和特色技能工作站建设,组织选派优秀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研修学习,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技能人才培养平台、评选首席技师,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培养学生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完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以多种形式满足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提升需求。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一条 人才引进与流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增强和释放人才活力,注重柔性引才和靶向引才,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引导用人单位精准引进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供需预测分析研究。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人才交流活动,简化引进手续,落实优惠政策,为海内外人才到本省工作创造条件。
引进的人才经评估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入选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并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引进一批符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要求、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引进国际一流或者顶尖人才团队的,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并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外留学人才服务体系建设,为海外留学人员到本省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鼓励、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创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或者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载体,吸引留学人员到本地创新创业。
留学人员到本省创新创业的,享受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留学人员所在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专项资金扶持和土地供应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境)外设立离岸研发基地或者在省外设立研发中心,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申报本省重点人才工程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科研项目。
鼓励、支持跨国公司在本省建立研发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其高层次人才经过认定可以享受省内人才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特设岗位或者流动岗位,并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引进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市场化引进人才机制。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的第三方机构、个人,与用人单位合作引进人才或者提供引进人才承包服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起直接、关键作用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吸收、引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人才。
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流动。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挂职、兼职、离岗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等方式创新创业,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鼓励、支持人才向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流动,并在职称评审、人才招录、柔性引进和工资福利等方面给予扶持、补助。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济南、青岛、烟台等市在外籍人才来华工作许可、永久居留申办、签证证件办理、执业资格认证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加快建设国际人才集聚高地。
鼓励、支持院士集聚基地建设,在重点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二条 人才评价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科学设置评价内容和标准,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和转化应用,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合理使用论文、专著、影响因子等评价指标。
人才激励应当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以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为导向,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十三条 人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周期,坚持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周期。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健全组织评价、专家评价、市场评价、社会评价等相结合的人才综合评价体系。
第三十五条 人才评价应当结合岗位特点,按照下列标准分类实施:
(一)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研究成果质量以及社会影响力;
(二)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注重创新能力、创新成果、专利创造和运用;
(三)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评价,注重研究成果的学术原创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评价重点关注知识价值和市场评价,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技能人才评价以技艺技能评价为主,注重操作水平和工作业绩;
(六)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等领域人才,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建立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完善社会和行业认可的职称评审方式,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职称直评办法。
第三十七条 实行杰出贡献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才,颁发齐鲁杰出人才奖,并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省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称号。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才奖励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为急需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合理确定薪酬。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符合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下放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限,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鼓励、支持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行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
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并取消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的比例限制。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调剂直接费用部分预算。
第四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奖励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方案,由本单位自主提出、集体决定并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待分红或者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责清单,健全人才服务保障体制机制,提高人才服务水平,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人才服务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健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流动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开通人才服务专线,积极宣传人才发展政策、法规,对人才提出的需求事项建立按责转办、限时办结、逐一反馈、回访督导办理机制。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才津贴、科研补助、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等多种方式,对重点人才工程给予支持。
省新旧动能转换等基金应当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金融服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外事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居留、签证、户籍、住房、配偶随迁、子女入学、职称、岗位、薪酬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并按照规定配备服务专员,发放人才服务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以及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可以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按照规定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购买或者租赁商品住房。
第四十八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等方式,吸引优秀项目和科技成果到本省落地转化。
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可以由政府财政给予补贴。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和品牌企业,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交易评估评价、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扶持等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宽容失败。
对政府财政支持的人才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按照规定可以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其所获得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人才扶持、奖励等职责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政策清单向社会公示,平等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