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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3-11-30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现将《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至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关于《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11月28日在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  孙晓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对《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要求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教育部的科学指导下,我省职业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山东成为全国首个部省共建的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和首批部省共建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新模式试点省份,两次入选国务院督查激励的全国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省份,为推动全国职业教育大改革大发展贡献了山东力量,一系列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为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贡献了山东智慧。

随着我省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不断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越来越强烈,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但是,与建设现代化强省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的需求期盼相比,我省职业教育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亟需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强化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鲜明导向,推动建设教育强省、人力资源强省和技能型社会。

现行的《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于2000年颁布实施,对推动我省职业教育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适应新的发展要求。2022年5月,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正式施行,为我省地方立法提供了重要遵循。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基于新发展理念对我省职业教育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为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今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印发2023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将《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纳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内初次审议的项目”。按照立法工作程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委以及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等联合成立了工作团队,扎实推进修订工作。

(一)认真研究论证。一方面组织邀请中高职院校、本科高校、普通中小学和党政、司法、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方面的代表和专家,问计各方,全面听取意见建议,研究分析论证;另一方面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系统总结我省职业教育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经验。经充分研究论证后,明确把创造性落实上级要求、巩固深化职教高地改革成果、充分体现山东特色特点、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作为修订《条例》的基本原则和把握的方向,确定了《条例》的修订重点和体系框架。

(二)广泛征求意见。坚持“开门写条例”,最大限度的汇聚各方智慧,提高《条例》修订质量。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分别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教育厅还面向全省中高职院校、有关校企合作企业和培训机构集中开展了征求意见,并充分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召开研判会议,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认真分析研究,做到能吸收的尽可能吸收。

(三)深入开展调研。《条例》修订过程中,工作组赴安徽、四川以及省内9市、30余所职业院校和近20家企业开展实地调研,通过现场座谈、实地考察等方式,进一步了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教师队伍建设、学生成长成才通道、职业教育条件保障、职业教育发展环境等情况,掌握实际问题,总结成功经验,听取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带队赴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根据调研意见,多次进行了集中修改论证。

(四)依法依程序推进。9月,《条例(修订草案)》送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等23个部门和单位会签;10月,根据会签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报送省司法厅审查;11月,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主持会议,专题研究文稿。该草案已于2023年11月13日经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创新体例结构。以山东实际为依据,与职业教育法和现行《条例》相比,结构和内容都有重大调整和较大创新,主要内容均为我省首创成果。二是吸收最新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充分吸收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业教育的最新政策精神,凸显方向性、先进性、时代性。三是反映实践成果。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职业教育行之有效、管当前、利长远的改革创新举措进行了全面总结和论证,把实践成果固化为法律规范,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体现山东特色。四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地位、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职业教育发展保障等重点难点,着力解决制约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五是回应各界关切。科学分析形势,把握发展趋势,努力让职业学校学生就业有保障、升学有渠道,统筹好现实性和前瞻性,更好地满足各界需要。六是注重务实管用。充分考虑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细化要求,明确责任,为《条例》的有效施行打好基础。

《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五十一条,重点在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构建多元办学格局。建立健全政府统筹管理、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充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通过独资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育。

(三)引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分布、就业需求、城镇化进程和教育发展实际等,制定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内容,不断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

(四)支持职业教育面向人人。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职业教育、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鼓励支持普通学校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教育,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以及其他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五)强化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保障。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落实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校企合作、教师招聘、内部绩效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完善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制度,创造公平就业发展环境,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和企业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修订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体系与实施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人力资源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教育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七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并支持举办面向农村和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营造职业教育发展良好环境。

第九条  鼓励职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职业学校与境外企业、职业教育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开展合作,推动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办学,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打造国际职业教育品牌。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体系与实施

第十一条 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础,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为高等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培养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的主要途径,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分布、就业需求、城镇化进程和教育发展实际等,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政府统筹管理、行业和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应当至少设置一所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通过独资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二级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办学项目。

鼓励支持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合作实施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职业本科教育;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职业教育、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

鼓励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专科层次职业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贯通招生和长学制培养。

鼓励支持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与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贯通招生、联合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鼓励支持普通学校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教育,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课程互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科学确定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在录取中所占权重。

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以及其他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鼓励支持招收具有工作经历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畅通一线劳动者继续学习深造的路径。

对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高等学校考核合格,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录取。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平等招生录取的统一平台,汇总发布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并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对标产业发展前沿,统筹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学校实践中心、企业实践中心、公共实践中心等开放型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推动实践教学、社会培训、创新创业、技术研发与企业生产融通融合,提升实习实训质量。

鼓励支持面向产业聚集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区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平台,推动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主体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建教学团队、开发教学资源,实施学业考核评价,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职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需求设置并动态调整专业,组织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课程标准、岗位实习标准、实训基地建设标准和省级规划教材等,引导行业、职业学校等建设特色教材、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学校教材建设、选用和使用工作的指导、监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开展普惠性、均等化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和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鼓励支持职业学校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承担职工职业培训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制定职工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依法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职工开展培训。

支持企业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培训,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改革,强化就业导向,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培训内容,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等,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带徒传技、技能推广,培养拥有绝技绝活、掌握传统工艺技艺的能工巧匠,推动传统工艺技艺保护传承。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校企合作、教师招聘、内部绩效分配等方面拥有自主权。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置招聘岗位,自主确定招聘考试标准、内容和程序,自主招聘各类人才。

第二十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学习制度,科学安排教学过程,组织实施教学,保证教学质量。实践性教学学时一般应当占总教学学时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职业学校质量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优化专业课程内容,系统化改造课程体系,打造数字化、智能化课程教学资源平台。

鼓励开发建设多介质、数字化、智能化、快速迭代的新形态教材,探索推动数字化融媒体教材建设。

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优化专兼职教师队伍结构,按照规定配齐教师及其他教职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对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的认定标准和激励措施,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加强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及人才培养方案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和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提升综合素质。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保证学生培养质量。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招聘应当以测试专业技能和执教能力为主,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采取先技能测试、后笔试的教师招聘方式。

对符合规定的高技能人才,可以采取试讲、技能操作、专家评议、直接考察等方式招聘。

鼓励支持企业人员和职业学校教师双向流动、相互兼职,并可以按照规定获取报酬。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体系,支持高水平工科院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支持师范院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培养职业教育教师。

职业学校应当落实教师全员培训制度,专业课教师到企业培训学分一般应当占其继续教育总学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三十三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一定比例的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接收学生实习成本补助机制,按照规定适当补偿企业接收实习成本。

第三十四条 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与职业学校共同制定实习计划,选派专门人员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保障学生权利和实习质量,并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报酬提成、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单位应当给予学生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五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就业创业渠道,为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条件。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支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并根据校企合作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在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教研队伍建设,统筹配备专职教研员,支持聘请优秀教师担任兼职教研员,提高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水平。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分摊机制,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动态调整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新增财政性教育经费应当向职业教育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

第三十九条 公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并足额及时拨付。

生均拨款水平应当结合实际逐步提高,并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和奖励。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政府补贴培训工作机制,合理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参与政府补贴培训的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和企业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激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方面给予激励。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和企业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支持企业面向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开展定向招聘。

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应当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学校办学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职业培训质量评价体系,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核查、信用等级评价等方式,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职业学校教育质量评价应当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统筹就业与升学,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十六条 职业教育工作应当作为评价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

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和职业学校,优先纳入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点,在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单位向学生收取押金、报酬提成、培训费、管理费等实习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收费用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参与政府补贴培训的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或者个人骗取、挪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补贴资金,处所骗取、挪用资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业教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的;

(三)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编:屈庆硕 徐榕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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