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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传承弘扬沂蒙精神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5-04-18

根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山东省传承弘扬沂蒙精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拟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法规案,提请2025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传承弘扬沂蒙精神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19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

 

关于《山东省传承弘扬沂蒙精神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山东省传承弘扬沂蒙精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拟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法规案,提请2025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按照工作安排,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立法的必要性

沂蒙精神是红色革命精神之一,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临沂考察时指出,沂蒙精神与延安精神、井冈山精神、西柏坡精神一样,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要不断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发扬光大。2021年9月,沂蒙精神被确定为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第一批伟大精神。202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指出,要保护和运用好红色资源,大力弘扬沂蒙精神,推动红色基因代代相传。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大力弘扬沂蒙精神的意见》《大力弘扬沂蒙精神工作方案》《沂蒙精神暨红色文化研究推进工程》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奠定了制度基础。省人大常委会和有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做好传承红色文化、弘扬革命精神积累了立法经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沂蒙精神的研究阐发、教育宣传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做法。制定《山东省沂蒙精神传承弘扬条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比较成熟。

二、起草过程

为确保按时完成立法任务,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草案起草组,委托省委党校开展课题研究。2024年12月中旬,组织召开了立法工作推进会,对条例起草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各有关单位分别拟定了条例草案建议条款,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了论证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2025年2月中旬,组织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听取了有关单位对立法工作和条例草案初稿的意见建议,并征求了省内有关领导、专家的意见。3月上旬,将条例草案初稿发送省军区政治部、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等32个省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建议。3月12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中央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专家参加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常委会法工委根据上述相关意见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拟采用“小快灵”立法模式,突出政治性、实践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力求具体明确、务实管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分章节,共22条。

一是阐述沂蒙精神基本定位和历史脉络。条例草案规定,沂蒙精神诞生于沂蒙革命老区,发展于齐鲁大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斗争中孕育形成,在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发展的伟大革命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沂蒙精神的基本内涵是党群同心、军民情深、水乳交融、生死与共。

二是确立传承弘扬指导思想。条例草案规定,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激励党员干部群众继承伟大建党精神,弘扬光荣革命传统、赓续红色血脉,强化沂蒙精神在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断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发扬光大。

三是明确传承弘扬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条例草案规定,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同时,对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群团组织在传承弘扬沂蒙精神中的职责进行了规范。

四是加强沂蒙精神研究阐发、教育宣传、展示推广、传播交流。条例草案规定,党校(行政学院)、党史史志、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和山东沂蒙精神研究会等学术性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研究力量,应当加强对沂蒙精神进行研究、阐发,加强对沂蒙精神相关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代表性实物的搜集、整理、挖掘和保护。同时,草案还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文艺创作、对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人民群众等进行宣传教育进行了规定;对双拥工作进行规定,推动军地协同发展。

五是推动沂蒙精神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条例草案对开发沂蒙精神旅游资源、打造旅游品牌、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进行了规定,拓展沂蒙精神传承弘扬新形态。

六是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经济发达地区应当加强对沂蒙革命老区的支持和帮扶,鼓励和引导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服务等方面人才向沂蒙革命老区流动,提升革命老区自我发展能力。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沂蒙精神与其他伟大精神交流互动、国际传播、表彰奖励、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山东省传承弘扬沂蒙精神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传承弘扬沂蒙精神,推动红色基因代代相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沂蒙精神诞生于沂蒙革命老区,发展于齐鲁大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斗争中孕育形成,在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发展的伟大革命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

第三条  沂蒙精神的基本内涵是党群同心、军民情深、水乳交融、生死与共。

第四条  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激励党员干部群众继承伟大建党精神,弘扬光荣革命传统、赓续红色血脉,强化沂蒙精神在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断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发扬光大。

第五条  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推动开展沂蒙精神研究阐发、宣传教育、传播交流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沂蒙精神传承弘扬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宣传、组织、网信、党史史志、档案、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沂蒙精神传承弘扬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沂蒙精神传承弘扬工作。

第七条  党校(行政学院)、党史史志、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和山东沂蒙精神研究会等学术性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研究力量,应当加强对沂蒙精神文化根基、发展脉络、基本内涵和当代价值的研究阐发,加大沂蒙精神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研究,为传承弘扬沂蒙精神提供理论支撑。

第八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单位,应当加大对沂蒙精神相关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代表性实物的搜集、整理、挖掘力度,开展专项调查,全面加强分级分类保护。

第九条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和其他相关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沂蒙精神传承弘扬活动;在每年七月本省红色文化主题月期间,应当集中开展沂蒙精神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依托沂蒙红嫂等红色元素,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加大对沂蒙精神传承弘扬各类活动、优秀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

鼓励支持以沂蒙精神为主题的文学、影视剧、舞台剧、广播剧、纪录片、专题片等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模范人物等开展沂蒙精神宣传宣讲,推动沂蒙精神深入人心。

第十一条  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沂蒙精神纳入教学必修课程,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廉洁文化教育基地等现场教学点开展沂蒙精神教育。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沂蒙精神传承弘扬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沂蒙精神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参加沂蒙精神传承弘扬活动,激发青少年铭记革命历史、尊崇英雄烈士、传承红色基因、继承优良传统的热情,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传承弘扬沂蒙精神作为立德树人的重要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并采取开设相关课程、组织主题活动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学生的沂蒙精神教育。

第十三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支前、老战士等典型人物的作用,面向群众开展沂蒙精神宣传教育,助力社区文化建设和乡村文化振兴。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沂蒙精神的学习、研究、宣传活动,自觉践行沂蒙精神,培育爱国情怀、敬业精神、诚信意识、友善品格,形成传承弘扬沂蒙精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坚持物质拥军与精神拥军相结合的原则,发扬“军爱民、民拥军”优良传统,尊重和关怀军人军属,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双拥共建活动,加强军地协作,推动军地协同发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承载沂蒙精神的革命旧址、纪念设施等的保护修缮力度,因地制宜开展沂蒙精神主题展览和流动展览,及时补充体现时代精神的展览陈列内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沂蒙精神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完善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优化提升旅游服务,打造沂蒙精神旅游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引导、推动承载沂蒙精神的红色文化资源与其他文物史迹、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优化整合,指导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推广具有沂蒙精神特色的旅游产品。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本土文化资源,引导、支持沂蒙精神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创新沂蒙精神主题研学产品和文化旅游虚拟体验项目,拓展沂蒙精神传承弘扬新形态。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沂蒙革命老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传承弘扬沂蒙精神与促进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有机融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资金、项目、人才、科技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帮扶工作机制,促进沂蒙革命老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省内经济发达地区与沂蒙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建立健全生态、交通、产业、园区等多领域协作机制,加快区域一体化发展。

鼓励和引导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服务等方面人才向沂蒙革命老区流动,提升革命老区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沂蒙精神与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其他伟大精神传承弘扬工作的交流互动,推动沂蒙精神广泛传播和深入发展。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推动沂蒙精神国际传播,向世界讲好沂蒙故事。

第二十条  对在和促进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歪曲、丑化、亵渎、否定沂蒙精神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歪曲、丑化、亵渎、否定沂蒙精神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编:王晶 徐榕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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