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突出特点是开会,集体审议议案,集体作出决定,集体行使职权,即常说的“集体有权、个人无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初期,会议议程较少,会期短、不固定,有的只开一天甚至半天,会议次数比较多。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召开110次会议,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召开137次会议。为规范和健全常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1987年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9年、2022年先后作了修改完善。
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议日程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遇有特殊情况,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同时,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常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三种形式。每次常委会会议一般安排3至4次全体会议,主要是听取法律案等议案的说明、法律草案的审议意见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各项工作报告;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分组会议主要是对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讨论。自九届以来分为6个组,并定期调整,以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充分交流。分组会议由委员长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联组会议是在分组会议基础上召开的若干个小组或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参加的会议,对议案和报告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从十一届开始,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一般采用全体组成人员参加的大联组会议形式。最近的一次是2024年11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一般包括四个环节,即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议案主要有法律案、决定案、决议案、任免案4类。有权向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有3个方面:一是委员长会议提出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二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三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议程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人事任免案,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委员长会议按照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的权限提出。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一般先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然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制;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一审通过,比如关于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通常都是一审通过。实践中,物权法草案审议8次、民法典草案审议10次以上才通过。对于两年内没有继续审议的议案,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或延期审议。
宪法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委员长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和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决定是否交付全体会议表决。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主要采用按表决器方式,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继续研究的,可以暂不付表决,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提出报告。委员长会议根据审议的情况,也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单独表决。
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草案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都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法律解释,关于全国人大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委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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