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经过一年多时间打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亮相初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此次修改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总结吸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适应人大制度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同时充分考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实践发展确有必要修改的,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充分反映监察体制改革、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有关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发生的新变化,完善适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特点的、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处理好全国人大组织法与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选举法、立法法、预算法、监督法、代表法和监察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做好衔接,避免简单重复。
修法具有重大意义
全国人大组织法是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和工作的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全国人大组织法于1982年颁布施行,对于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体现宪法修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组织制度。
审议中,与会人员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改给予了充分肯定,纷纷表示,3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不断巩固和发展,在运行机制上积累了许多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监督和代表工作等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和成熟的做法,有必要使之法律化和规范化,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草案亮点引人注目
根据修正草案,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改后共5章47条,虽然条文数量与现行法律相近,但是在篇章结构以及具体规定方面有许多亮点。
增设“总则”一章
沈春耀介绍,全国人大组织法制定比较早,此次修改建议按照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立法惯例,增设“总则”一章。
“总则”一章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人民当家作主原则,明确依法治国原则,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原则,还增加了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外交往的规定。
熊群力委员表示,修正草案增加“总则”一章,特别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写进总则,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定位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
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相关内容
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主任适用质询和罢免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监察机关的职务。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全面部署,2018年修改后的宪法专设一节对国家监察委员会作出规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沈春耀表示,修正草案关于监察体制的相关内容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现实需要。
进一步明确大会主席团、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职权
主席团在大会会议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以往主席团的职权散见于相关条文中,为了进一步突出其地位,修正草案采取列举方式对主席团的职权进一步予以明确。修正草案增加规定,主席团处理下列事项:决定会议日程,决定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是否将议案和决定决议草案提交会议表决,确定有关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正式候选人,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等。
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决议草案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有关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性文件等。
修正草案明确列举全国人大现有的10个专门委员会名称;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予以免职;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选出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增加规定: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并提出建议,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和有关督办工作,以及根据常委会安排开展对外交往等方面的工作;明确宪法法律委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郭振华委员建议,在修正草案等27条第7项中增加一项“开展专题询问”,“现在专题询问仅限于在常委会联组会议开展,如果在听取专题汇报的基础上,专门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也可以开展专题询问,必将更加深入,也更加专业。”
沈跃跃副委员长建议在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中增加有关参与立法的职责:“立法法第53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的要求,各相关专委会牵头组织起草了一些法律草案,效果是好的。”
加强代表工作,密切与代表的联系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人大工作保持生机和活力的重要基础。为此,修正草案除在总则中增加有关规定外,还根据实践发展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并且根据实际做法,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于集华从自身经历出发,对本届常委会代表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代表工作的35条具体措施,更好地支持和保障了代表依法履职。很多好的做法都在修正草案中得到体现。
吴玉良委员指出,修正草案中增加了不少关于代表工作的规定,突出了代表工作的重要性,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尊重代表、服务代表的要求落到了实处。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草案的部分内容提出了意见建议。
殷方龙、郭振华委员建议进一步对修正草案中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作必要的调整修改,特别是要注意和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相关条款的衔接。
王东明副委员长建议将“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在法律中加以明确。他说,这些年各级人大代表列席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已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规范性,有一些成熟的做法。“本届全国人大已经有将近300位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这些代表都很认真负责,来之前他们就有关议题都作了调查研究,在会上畅所欲言,既讲个人的意见、看法,也带来了基层干部群众的想法和期盼,对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王砚蒙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代表履职的保障制度。“作为常委会委员和民族委员会委员,我联系着6名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通过与他们经常性交流和讨论,我了解到他们在履职过程中的一些困难。”“履职平台缺乏、时间和经费保障不足,成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的障碍。强化人大代表的履职保障机制,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体现,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有效运作的重要环节。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要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制度保障。只有进一步完善代表履职的保障制度,代表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积极地开展工作,人大的各项法定职能也才能更充分地发挥实际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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