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作为著名的革命老区,是华东地区革命斗争的指挥枢纽和全国著名的革命根据地,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被誉为华东“小延安”,红色文化资源十分丰富。今年7月1日起,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国内首部突出以红色精神资源保护与传承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出台,在革命先烈用鲜血浸染的沂蒙大地上引起强烈反响,为沂蒙精神传承弘扬注入了强大动力,全市上下凝聚起加快推进“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的强大精神力量。
一、运用立法手段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在传承和弘扬沂蒙精神工作中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运用立法手段保障沂蒙精神发扬光大,是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实现红色基因代代传承的创新举措。
(一)运用立法手段,大力弘扬沂蒙精神,是贯彻总书记要求的具体体现。2013年11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临沂考察时指出:“山东是革命老区,有着光荣传统,军民水乳交融、生死与共铸就的沂蒙精神,对我们今天抓党的建设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沂蒙精神与延安精神、井冈山精神、西柏坡精神一样,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要不断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发扬光大。”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临沂时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不断结合新的时代条件把沂蒙精神发扬光大,临沂市人大常委会主动担当作为,及时启动了条例立法工作。
(二)运用立法手段,大力弘扬沂蒙精神,是新时代传承红色基因的现实需要。全市现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234处,保存完整的有143处,保存基本完整的有40处,其它多残缺、损坏、严重损坏或已被翻新;市级重点抗日战争遗址200处,其多数原貌已不存在,仅存有保护标志碑。全市依托革命旧址、抗日堡垒村、战斗战役发生地以及新时期老区跨越发展的工作现场,打造了一批特色党性教育品牌,通过建设专题纪念馆、举办专题展览、发展红色旅游等方式,加强了对红色文化的传承弘扬,但由于缺乏专门保护规划,存在对红色文化内涵挖掘不够、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力度不够等问题,感化教育后人、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三)运用立法手段,大力弘扬沂蒙精神,是地方人大立法的创新举措。栗战书委员长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切口小、有特色、精准细化、可操作性强的优势。我市2015年8月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一直秉承服务地方、立有特色之法的工作原则。如何结合新时代、新要求,进一步传承弘扬好沂蒙精神,既要继承,又要发展,把传承弘扬的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发挥立法在这方面的规范、引领作用,一直是我们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也是我们开展这一立法的初衷和方向。近几年来,我市开展传承弘扬沂蒙精神的工作,出台了许多有关政策,实践中探索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通过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能够进一步提高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的要求刚性,可以不断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临沂实际,将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不断引向深入。
二、积极创新,实现了红色文化物质、精神双保护
为了把条例制定的切合临沂实际,真正体现地方特色,我们对全市红色文化遗存进行了深入排查,全面掌握各类遗址、遗迹的数量、分布、断代、文物等级和现状等,为条例的顺利出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条例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沂蒙精神核心特质的概括,研究淬炼红色文化资源所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着力解决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方面,以保存保护为重点,做好“把根留住”的文章。加强对沂蒙精神物质载体的保护,让沂蒙精神能够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长期存在,条例设专章规定了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保存制度和保护制度两项制度。保存制度规定对所有红色文化物质资源通过普查、记录、建档、建立保存数据库等方式予以保存。关于保护制度,是对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以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名录制度和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为主线,对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名录申报、保护标志设置、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以及相应保护要求,和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责任人的确定、保护责任书签订、保护责任人职责等内容,分别作出规定。此外,还对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利用和有关要求作出规定。
另一方面,以传承弘扬为重点,做好“红色基因代代传”的文章。条例旗帜鲜明的提出,沂蒙精神是本市红色文化的核心与灵魂,应当不断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发扬光大。以此为指导,条例在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上进行了创新性制度设计。
一是明确精神实质,坚定传承弘扬的根本方向。沂蒙精神的内涵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视察临沂时,将沂蒙精神的核心特质概括为“水乳交融、生死与共”,深刻回答了马克思主义政党为了谁、相信谁、依靠谁这一根本问题,回答了人民群众为什么坚定跟着共产党走、党为什么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这一历史拷问,为全面准确的传承弘扬沂蒙精神指明了方向。因此,条例明确,“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水乳交融、生死与共的核心特质”。
二是坚持规划引领,实现传承弘扬工作的统筹协调。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全市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分线作战、各自为战不能形成工作合力,零星突破、全面开花容易造成交叉重复、资源浪费。我们深刻的认识到,科学制定规划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因此,条例明确,“市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沂蒙精神弘扬工程规划,统筹沂蒙精神研究、宣传、教育和践行等方面内容,引领和规范沂蒙精神的传承与弘扬工作。”并以此为遵循,分别围绕研究阐发、宣传普及、教育传承和融合转化进行了制度设计。
三是关注重点群体,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是全市人民共同的责任,但更要聚焦重点群体。条例分别对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在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工作中应当发挥的作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其在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自觉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对于青少年,要求有关部门单位编辑出版沂蒙精神系列读物,有计划地将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融入教育教学过程,促进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于社会公众,则是鼓励其积极参与沂蒙精神的学习、研究、宣传活动,自觉践行沂蒙精神。
四是注重融合发展,打造地方特色的产业品牌。沂蒙精神是临沂独一无二的政治优势,也是临沂无比珍贵的精神财富。立法过程中,我们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立足临沂实际,着眼将政治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精神财富转化为物质财富,要求将弘扬沂蒙精神与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新旧动能转换等工作相结合,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红色教育培训、红色文化旅游、红色文化创意为重点,搭建红色文化产业发展平台,建立红色文化产业发展标准体系,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品牌,并重点对红色旅游与民俗旅游、乡村旅游等融合发展作出具体规定。
三、以条例的制定实施为契机,红色文化保护传承迈上新台阶
立法的过程就是宣传的过程,更是推动工作的过程。条例的制定实施,将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使得全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在新的起点上驶入了发展的快车道。
一是保护传承的机构进一步健全。为全面加强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临沂市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对这项工作给予了重点倾斜,成立了沂蒙精神研究中心,调整组建了党史研究院,进一步充实加强沂蒙精神的研究队伍;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内新设立红色文旅发展科,专门从事红色文化旅游发展工作。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组建的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也在积极筹备组建中。
二是保护传承的机制进一步完善。条例施行以来,有关部门单位切实做好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抢救性挖掘、收集、保护以及管理,逐条逐项分解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的职责,组织开展红色文化资源普查,正在逐步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数据库,依法落实保护责任。同时,全市红色文化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密切合作,积极推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三是保护传承的载体进一步丰富。条例施行前后,印制条例单行本20000册,发放给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并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抖音、快手等形式,宣传解读条例内容。目前,有关部门单位正在组织编撰出版沂蒙红色文化系列丛书,加强200处市级重点抗战遗址、首批35处红色堡垒镇村挖掘保护工作,加大民族歌剧《沂蒙山》临沂版和《沂蒙情》《沂蒙红崖》《沂蒙组歌》《沂蒙魂》等红色文艺精品创排力度,努力打造红色研学旅行目的地城市,启动国家5A级红色旅游景区创建,完善提升“红色沂蒙”智慧运营平台,以红色教育培训、红色文化旅游、红色文化创意等方式丰富文化旅游产品的多样性,不断加大文化执法力度,推动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有序发展,实现条例有效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