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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时间:2026-07-24

(2026年7月23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任期和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00年4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王晶 徐榕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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