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2月17日山东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2014年12月16日山东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山东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从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组织全省人大系统的实际工作者及科研、教学单位的理论工作者,围绕中共山东省委总体部署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积极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大力开展山东省人大工作对策研究,为加强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为深化全省人大工作改革创新发挥参谋智库作用,为推动富民强省依法治省发挥服务保障作用。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登记管理机关为山东省民政厅。本会作为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下属组织,接受其业务指导,承担其委托和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院前街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组织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调查研究、经验交流、学术交流,提供业务咨询等。
(一)围绕省委中心工作和山东人大工作实际,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方向,制定研究规划,拟定研究课题;
(二)组织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壮大理论研究队伍;
(三)跟踪、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动态,反映研究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编辑出版会刊和研究资料;
(四)交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成果,召开理论研讨会,评选优秀研究成果;
(五)加强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外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相关研究机构及社会团体,以及本省社会科学界的联系,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本会的研究活动,及时交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信息;
(六)接受有关机关和单位的委托,开展人大工作对策性研究、咨询和培训工作;
(七)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宣传活动;
(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
本会理事一般由各有关方面协商产生,也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个别入会。
本省从事或有志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单位名义申请入会并向本会选派理事代表。
本会理事的职务序列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方面有一定能力;
(四)有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享受本会赠阅、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交研究成果;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二条 理事有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理事退会应交回理事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
(三)选举、免除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四)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终止及善后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一般从常务理事中聘任。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长可视工作需要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三)决定理事的吸收和劝退;
(四)决定增补常务理事;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聘任办事机构负责人;
(七)拟定工作规划和计划,领导本会工作;
(八)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除应当具备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大影响;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副秘书长列席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职权如下:
(一)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
(三)指导监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协调各理事及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理论研究处。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监事3至5人,任期至下届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为止。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常务理事会履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山东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七)其他相关事项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可聘请特邀理事担任荣誉职务。重要研讨活动以及重要会议,可请特邀理事出席、参加。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行政拨款。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本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每年经费使用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主管机关和审核机关指定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
条件成熟时,可设立基金资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并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生效。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