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中海国家水利风景区位于新区中心,作为滨州“四环五海”的核心工程,是城市的标志性景观。然而,近日记者却在风景区沿线的渤海十八路,亲眼目睹了令人尴尬的一幕——新郎身穿一条红色短裤,赤裸上身被绑在电线杆上,亲朋好友拍照嬉闹,路过行人也是见怪不怪。如此婚俗究竟是“热闹”还是“胡闹”?近几年,各地“奇葩”婚俗接连曝光,与此同时,乱闯红灯、排队加塞、噪音扰民、铺张浪费……种种不文明行为也是层出不穷。如何通过制定出台相关制度、法律,提高市民遵守公序良俗的自觉性,成为广受关注的问题。
继《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滨州市供热条例》《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之后,《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在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2015年12月滨州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第四部自行制定并施行的条例。其中,就对婚嫁习俗做出了明文规范,“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攀比,不恶俗闹婚”。滨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用法纪的尺子将公众行为规范在了文明尺度内。
“开门立法”回应群众诉求
开门立法,广泛发扬民主、集中民智是搞好民主立法的基础性、前提性工作。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就是开门立法结的硕果。车辆驶过积水路段时不减速,过路行人被溅一身泥水;携犬出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清理犬只排泄物;儿女在外,老人成年累月独居生活……如此“小事”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影响了千家万户的幸福指数。滨州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作为,把“小事”“小节”作为文明行为的“最小单元”加以规范,对治理不文明行为给出了解决方案。
据滨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范海波介绍,“条例起草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具体问题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将起草工作与我市文明办组织的‘你最反感的20种不文明行为’调查结合起来,把市民投票选出的乱扔垃圾、乱停乱放、不文明养犬、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等20种不文明现象和‘八大交通陋习’都纳入了立法范围。”
将群众反响良好的“礼让斑马线”行动固化为法律规范,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发现路口人行横道或者行驶前方有行人应当主动礼让”;针对老年人独居问题,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要求“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明文规定文明就医、文明上网、移风易俗……市民的一个个关注点被转化为一则则条款,“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的理念贯穿了条例制定与修改的始终。
作为“开门立法”的关键一环,滨州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宣传,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各级人大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踊跃参与,仅一个月时间便征集到意见建议183条,条例(征求意见稿)先后进行了6次集中修改,修改条文达122处。在条例制定出台过程中,对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修改稿)以及条例正式稿“三见报”,让普通市民了解、参与到条例制定的全过程,为《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诞生打下了坚实基础。
“科学立法”“创新立法”并举
“法律条文不能由立法单位和相关人员拍脑袋决定,”滨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朱万春表示,“滨州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坚持‘科学论证’,注重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基于这个原则,去年,在制定出台《滨州市供热条例》的过程中,围绕入住率如何确定的问题,专门邀请了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组织实地调查,分析近几年全市供热数据,研究入住率与企业供热成本之间的关系,最终将“采用入住用热率48%的标准”写入条文。
这是地方立法维护和保障市民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开门纳谏,科学论证,确定重点调研项目;组织考察,异地取经,学习先进经验;组织立法调研会、论证座谈会,保证内容合法性……“科学立法”贯穿滨州地方立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在保证立法科学性、以良法促善治的同时,为更好贴合本地实际,滨州市人大常委会还积极探索,坚持“创新立法”。志愿服务记录、评价、时间储蓄制度,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这些“面生”的词汇都出现在了《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条文中。
“我们希望通过创新志愿服务制度设计,保障志愿者权益,志愿时间可以累计、志愿服务以星级评价,这将会吸引更多市民在业余时间投身到志愿服务活动中来”,范海波说明到,“文明行为促进是一个长期的社会治理过程,在立法过程中明确执法部门职责,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公开曝光机制等,也对推动文明发展大有益处。
下一步,滨州将以市发改委现有公共信用平台为基础,整合法检、部分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资源,搭建一个涵盖全体市民的信用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条例实施以后,不仅延续现有规定对失信法人、“老赖”进行持续曝光,对获得道德模范、滨州好人、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违反《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都将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手抓倡导 一手抓处罚
“整体来讲,条例重在倡导和弘扬,但对于市民反映比较强烈的、严重的不文明行为,甚至违法行为,我们就通过处罚来强制规范。”根据朱万春介绍,《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既注重鼓励性、倡导性的政策支持,又提出禁止性、约束性的要求,倡导与处罚并重,双管齐下提高全民文明意识。
通读条例,一些“暖心”条文使人眼前一亮。
“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情况特殊确有实际困难需要救助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社会媒介设置公益广告总量占比不低于广告数量的30%”
……
与这些暖心条文相对应,条例还对六种群众反映集中、社会反响强烈且治理难度较大的不文明违法行为“亮剑”。
根据滨州市疾控中心统计,2016年全市被狗咬伤的人数多达2万人,且每年都有狂犬病发生,违规养犬问题已经成为市民生活安全的一大隐患。对此,条例细化责任,对于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户不由成年人牵领等行为,分别设定了责任部门,明文规定了具体处罚措施,最高可处罚款5000元并没收犬只。
除规范养犬外,对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乱贴乱画,投放小广告扰乱交通秩序以及威胁、侮辱、殴打劝阻人、举报人等行为,条例也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以条文形式为处罚定了标尺。
滨州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苏文华表示,“条例内容有些属于道德范畴,有些属于法律范畴,有些属于明令禁止的,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属于在现阶段只能是以道德规范、乡规民约等形式予以制止,还要靠市民道德素质的提升、社会治理机制的逐步完善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