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是法规的生命所在,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永恒的主题,立法不能急于求成,要把握立法节奏,区分轻重缓急,要尊重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确保立法能够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东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扈新安如是说。
日前,笔者在东营对地方立法工作进行采访时发现,东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在立良法、立好法上迈出坚实步伐。
科学立项
为“共和国最年轻的土地”立法
2015年8月1日起,东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两年过去了,除了《东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东营市人大常委会还出台了《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两部实体性法规。
这两部法从立项到实施,经历了怎样的过程?扈新安介绍,每次立法前,都要通过网站、报纸等途径对外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筛选论证后,提出法规项目建议和立法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后公布实施。论证是否立项的标准,关键要看“现实是不是急需、条件是不是具备”。
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黄河现行入海口处,每年向海内延伸约2公里,是“共和国最年轻的土地”,也是我省唯一的国家级示范自然保护区。“199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由于颁布时间早,且较为原则,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会主席吕卷章说。“东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后,管理局及时就自然保护区立法工作向市人大法工委做了汇报,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了立法建议项目报告。”
2016年7月,市政府法制办就各方意见对立法建议项目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以法规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当年,条例被列入了东营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
坚持问题导向
提高法规“含金量”
法规建议项目一经批准,东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便安排一名同志参加起草班子,在法规起草前,就要求各起草部门先整理提报“立法拟解决问题清单”,按照“存在哪些问题、需要解决哪些、需要立法解决哪些、需要本法解决哪些”的立法思路,先梳理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自然保护区面临不少问题,比如物种入侵。”吕卷章举例说:“互花米草被本地人称为‘大米草’,原本在江浙地区用作固定堤坝之用,它根系发达、土壤附着性极强,上世纪被引进来用于固定滩涂。但由于滩涂环境不同,互花米草严重排挤了其他原生滩涂植被的生长,且容易造成污染,成为当地‘一害’。”
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近年来保护区水域内的乌鳢数量激增,乌鳢号称‘水中狼虎’,极大地危害其他鱼类种群的生存,导致鸟类食物减少和芦苇疯长,严重危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平衡。”
围绕这些问题,人大代表、利益关系人、律师、专家学者等多方进行座谈,反复进行讨论,在具体制度上体现了相应措施。条例草案第22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内单一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超过自然保护区承载能力,危害其他野生动植物生存或引起生态问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评估,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控制种群数量的措施。”
吕卷章介绍,随着社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内存在日益明显的管理体制混乱、执法依据不足、保护与开发存在矛盾和冲突等问题。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列出了“问题清单”,由起草班子确认立法原则和工作方案,完成法规起草。
进入审议环节后,东营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和法工委加强配合协作,积极推进立法进程。“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专”的优势从业务层面对条例提出审议意见,法制委认真论证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情况说明,法工委全程参与各项审议工作并提供服务保障。”扈新安介绍说,对审议中遇到的分歧意见较大的难点问题,还会抓住关键条款进行深入审议,同时加大协调力度,努力取得共识。
2017年5月1日,《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正式出台实施。
法治必行
人大主导作用贯穿全程
条例的出台并非立法工作的终点。条例获批准后,东营市人大常委会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法工委介绍制定背景、立法意图、主要内容等情况,组织开展执法培训,安排工作人员到市直机关宣讲,对条例实施解读释义,努力推动“法治必行”。
在条例宣传方面,东营市人大常委会联合市政府法制办和实施机关举办电视知识竞赛,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微信、网站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为条例的实施造势。
另外,东营市人大常委会还积极协调各方,做好配套规定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制定条例的情况列入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
立法是一项综合性、程序性极强的工作。东营市人大在条例的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审议甚至通过实施的全过程发挥主导作用,确保了立法规范与后期的实施效果,推动了条例真正落实、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