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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权利报】济宁:特色立法,让城市更美好

作者:刘慧敏   时间:2018-12-26

“泗河流域内集聚了丰富的经济、文化、生态资源,一直是经济发展最具实力和活力的区域,但也是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和易被破坏的地区,由地方立法强化对泗河的保护管理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济宁市水利局工管站站长刘波说。2017年1月1日,《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河长制”模式,规定“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泗河总河长;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河段河长”,共同负责泗河的水污染防治问题。

“原先,老百姓乱占乱建、乱涂乱排、乱挖乱采、乱倒垃圾等现象时有发生,清河行动很难推进。条例确定了水域管理范围,也增加了执法底气,现在老百姓的保护意识明显增强,整个河道的环境、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泗水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杜明顺告诉记者。“原来这4.4公里范围之内都是大坑荒滩,依据条例中规划与开发的内容,我们村投资6000万,把这一块整合打造成‘花海彩田’,春赏油菜花、秋观向日葵,经济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既有观赏效益,也增加经济效益。”兖州牛楼段生态河道的河长、牛楼村党支部书记郭振江说。“很多问题表象在水里,真正的原因还是在岸上,这就需要水岸同治,就得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才能达到目的。” 济宁市泗河管理处处长邱学东说,“条例对于协调各方利益、理顺体制机制、明确责任义务、界定法律责任,保障泗河综合开发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在这个条例的支撑之下,正逐渐实现泗河‘洪畅、堤固、水清、岸绿’的目标。”

济宁是典型的煤炭资源型城市。为大力推动治水、治气、减排、增绿,让城市更美好,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后,济宁市人大常委会精准立项,目前已制定的7部地方性法规中有5部直指环境治理——《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构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保护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作出硬性规定;《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创新了立法体例,在全省设区市首次采用了行为规范与法律责任合并为一条的表述形式,既方便了执法,也方便了普法;《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提升了泗河防洪减灾能力、水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水生态环境质量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注重写好“关键几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将违法信息录入济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则确定了城市绿地数量只增不减的总原则,规定了永久性绿地等制度,鼓励道路绿化实行下沉式绿化,规定了城市绿化建设应该控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树种,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在工作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好操作’为衡量标准。”济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科长郝永伟说。济宁市城管局执法支队重点工作办公室主任姚华告诉记者,《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出台,给城管局整个的执法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撑,用起来也得心应手。“依据条例第28条规定,对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走简易程序,非常实用、方便,效果也好。”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一直是城市管理的“软肋”和“顽疾”。记者在任城区古槐路上看到街道上的电动车、共享单车整齐划一地停放在规定区域内,停放区域被喷为绿色,周围还有隔离桩隔离以及文明停车的提示牌。“目前,绝大部分市民群众都能自觉地将非机动车在停车区规范停放,文明停放意识有了较大提升。”姚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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