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议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人员,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议案;会议期间,应当在会议规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日期前提出。” 五、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六、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七、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条件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期间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代表意见。” 八、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依法终止的,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或者撤销,由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宪法宣誓。宣誓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十、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十一、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或者大会执行主席指定的人员当场宣布。” 十二、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选举、罢免等事项,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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