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代表履职赋能
——新修改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解读
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代表法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实施代表法办法共66条。
山东省实施代表法办法于1993年通过,于2013年修订、2015年修正,在规范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为更好地贯彻新修改的代表法,落实省委对人大工作的有关要求,更好地推动我省人大代表工作高质量发展,有必要与时俱进对实施代表法办法进行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主任苏建斌表示。
苏建斌介绍,实施代表法办法在修改过程中注重把握始终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充分总结和吸纳成熟经验和创新做法、坚持为代表修法、坚持开门立法等原则。
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
始终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代表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这是法规修改最重要和根本的政治原则。
修改后的实施代表法办法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如增加规定:“代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明确代表忠于宪法的职责使命和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如新增规定:“代表应当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完善代表权利与义务的有关规定。除其他相关修改,代表权利新增“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一项;代表义务新增“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一项。
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
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重要举措。
此次法规修改总结我省“两个联系”实践做法,明确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代表制度,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奠定了坚实基础。
实施代表法办法明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此外,实施代表法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为代表审议发言增加“底气”
结合近年来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履职的实际做法,实施代表法办法增加了有关机关、组织对代表审议发言中提出的具体问题处理的规定,明确了答复或反馈时限,为代表审议发言增加了“底气”。
实施代表法办法规定:“代表审议发言中提出的有关具体问题,能当场答复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当场予以答复;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一般在闭会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代表反馈处理情况。能形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代表小组活动是闭会期间代表开展活动的基本形式。此次法规修改,明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并增加了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这为闭会期间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提供了精准指导和法律依据。
代表小组活动主要包括哪些?实施代表法办法规定,代表小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履职学习;开展就地视察;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开展代表履职经验交流;其他履职活动等。
强化代表执行职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我省现有五级人大代表13.5万余名,其中12.6万余名是县、乡两级直选代表。此次法规修改坚持为代表修法的原则,在充分考虑代表履职实际的同时,更加注重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代表联络站是各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依法履职的重要平台。我省现有7500多个代表联络站、代表之家,各级代表经常性进站联系群众、听取民意。
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实施代表法办法增加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代表联络站,组织代表进站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的规定,使人大工作更贴近民意、更符合实践需求。
为保障身体残疾代表履职,新增规定:“身体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针对加强代表履职宣传,新增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典型事迹,展现代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实施代表法办法也强化了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如完善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制度,增加了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和代表基本信息变动应及时告知等内容,引导代表更加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此外,实施代表法办法还对推进代表工作能力建设、闭会期间视察调研、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等作出相关规定。
责编:王晶 徐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