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全国第一件关于海上牧场的地方性法规,属于填补上位法空白而进行的创制性立法。
“我省海上牧场基础较好,在前期海洋牧场试点阶段,围绕绿色发展、深远海养殖、智慧管理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了具有地方特色的‘齐鲁样板’,为现阶段海上牧场建设提供了扎实的基础条件。”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介绍。
海上牧场作为推动海洋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载体,发挥着重要作用。山东作为海洋大省,在海上牧场立法方面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制定一件适应当前新形势要求的专门地方性法规,将为规范促进我省海上牧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采用“小快灵”立法模式,共25条,不分章节,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条例对“海上牧场”的定义进行了界定,明确其为集人工鱼礁、近海与深远海养殖、陆基配套、服务保障于一体的区域性新型渔业模式。同时,确立发展海上牧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产业创新、陆海统筹、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各项具体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遵循。
我省部分海上牧场项目存在重复建设、功能定位趋同的问题,且有些选址未能充分考虑海洋生态承载力和交通通航需求,存在潜在风险。为此,条例规定省级层面编制全省海上牧场发展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港口航道布局等规划相衔接,沿海设区的市可以因地制宜编制本地规划。
海上牧场是依海而建的“陆海接力”,用海用地是基本的保障要素。然而用海用地保障不足,正制约着海上牧场的长远发展。条例明确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并规定海域使用权续期保障和因公共利益收回的补偿机制,稳定经营者的长期预期。
如何规范建设海上牧场?条例对开发利用秩序作出规定,要求经营者节约集约用海,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确权海域从事采捕等活动。条例引导生态健康养殖,强调依法养殖,鼓励发展近海多营养层级立体生态养殖和深远海绿色养殖。在推动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方面,条例鼓励发展休闲渔业,支持打造全产业链,培育区域公用品牌。
安全保障是海上牧场运营与发展的基石。条例对此进行规范,明确了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县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规定了海上牧场的选址和设施配备要求、人员安全保障等内容。
为守护生态底色,条例突出强调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海上牧场装备设施应当配备环保设施,经营者对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承担恢复和整治责任。同时,建立海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监测评估制度。
此外,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多措并举为海上牧场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比如,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新险种等。
条例的制定不仅为我省海上牧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筑牢了制度根基,也彰显出山东在打造现代海洋经济发展高地进程中“走在前”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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