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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治理有了新版“说明书”

作者:许玲   来源:《山东人大工作》杂志  时间:2026-04-14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3月31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两个办法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经验,回应社会关切,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嫣姝介绍。

修订后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均分为7章,围绕村(居)民委员会是什么、干什么、怎样产生、怎么干、谁来监督、如何保障工作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

村民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村务公开方式滞后,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不足,人才“招不来、留不住”……这些都是长期在村里工作的省人大代表杜海霞关注的问题。

在得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通过表决后,杜海霞感到十分欣慰:“我关注的这些点,在实施办法里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基层组织在自主协调、发挥自治能力上得到了更加有力的支持。把真正自治的权力交给村委会,村里自己来做一些事儿还是比较有优势的,对基层的稳定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杜海霞表示。

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组织,村民委员会在乡村全面振兴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村民委员会要履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美丽乡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等职责的规定,为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能作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了有力法治引领和保障。

修订后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总结吸收基层经验,着力完善了议事协商规则,明确了民主决策的具体事项。对涉及村(居)民利益的有关事务进行民主协商,重要事项提交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这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标志,是村(居)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体现。

在济南市槐荫区中大槐树街道裕园社区,为顺利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居委会先后组织了大小会议100余场,每一项规划都让居民全程参与、共同优化。

“社区是老百姓共同的家园,自己的事自己参与决策、参与执行,效果会更好。”在社区工作了二十多个年头的省人大代表刘云香深有感触,“这样大家的参与感自然就有了,等更新改造完成,幸福感也会油然而生。”

社会治理重心和资源向基层下沉,是扎实推动基层减负、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有效路径。修订后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均以专章对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作出规定,细化了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综合服务设施使用水电气暖的价格执行标准等支持措施,明确了对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提供经费和条件保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农村和城市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有效运行不仅关乎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更关乎党在基层执政根基的巩固与发展。

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开启了我省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的新阶段、新局面。


责编:王晶 徐榕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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