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地名,几个汉字,却是故乡归属的标识,文化沉淀的印记。如何用法治力量让地名留住乡愁、更好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5月21日,《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采用“小快灵”立法形式,共26条,进一步健全地名工作制度机制、厘清地名管理部门职责、完善地名命名更名规则、强化地名文化保护以及地名功能价值利用,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老地名不能说改就改
在山东,很多地名背后都藏着一段典故。
旸谷,最早出现在《尚书》,是指日出的地方,也是诞生“春分”之地。
栖霞市杨础镇阳谷村原名“旸谷”,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展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时,因“旸”字生僻,被同音简化成阳谷村。改名后,村民曾四次写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恢复原名,并指出村名的寓意和出处。
2018年,栖霞市政府正式恢复阳谷村原名“旸谷”,使这一尘封近40年的地名重新回归公众视野。
老地名能不能说改就改?条例对此有回应。
条例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地名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在行政区划调整、城市更新、乡村建设等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
地名命名、更名等要尊重群众意愿
地名不仅是政府的规划,更是百姓的生活。针对这一点,条例很有“人情味”。
尊重群众意愿。条例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让群众参与进来。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村、社区的命名、更名,应当广泛征求村民、居民意见等。
注重便民惠民。条例规定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等情形,导致相关证照载明的地名信息变更的,批准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地名信息变更情况,并推动相关信息在政务服务等领域实现共享;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在职责范围内免费提供换发证照等服务。
让地名“活”起来
在莒县,围绕“毋忘在莒”地名IP,打造游客看得见历史、留得住脚步的文旅体验空间。在昌乐县,“中国西瓜第一镇标志塔”等地名被纳入地名保护名录,让地名成为特色产品的“金字招牌”。
这些鲜活的实践,如今有了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完善地名保护名录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保护名录,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彰显齐鲁文化特色等地名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强调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同时,规定对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可以通过采集数字化信息、开发文化产品、派生命名、活化使用等方式实施保护和合理利用。
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挖掘地名的经济、文化、社会等价值,丰富地名应用场景,推动地名资源的转化利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作联动,推动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完善乡村寄递物流体系、打造乡村特色旅游品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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