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开发区条例(草案)》已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现将《山东省开发区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agongwei@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开发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2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关于《山东省开发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11月18日在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山东省商务厅厅长 陈飞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山东省开发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立法必要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2024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建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我国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强调要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为开发区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10月20日,何立峰副总理在国家级经开区4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要打造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试验田,努力开创经开区工作新局面。2023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新形势下开发区的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重点方向。2023年4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实施意见,对深化开发区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进行安排部署,明确要求制定出台《山东省开发区条例》。
目前,我省共有省级以上开发区167家,其中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6家、省级经济开发区124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3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4家,已经成为我省经济发展主阵地。2023年,全省开发区以6.4%的陆域面积,聚集了全省47%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9.9%的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了72%的外贸进出口、77.4%的实际使用外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占全省税收收入的57.7%。在商务部最新公布的国家级经开区年度综合考核中,我省在全国前100名的开发区数量从3个增至7个。开发区已经成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市县经济的重要增长极,开发区改革和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
我省2016年制定出台的《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对推动我省经济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制定出台的《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规范了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和管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两个条例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开发区发展的需要。为落实国家和省对开发区改革的要求,解决我省开发区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兄弟省份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地方性法规,以法治引导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山东省开发区条例》列入2024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作为一类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推进。今年2月,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提前介入,与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成立立法工作起草小组,制定立法推进计划,扎实推进立法工作。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把牢正确方向。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发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部署要求,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改革方向。主动对接国家部委,了解国家层面立法和政策动向。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先后两次召开重点立法项目推进会议,指导《条例》起草工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9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赴福建开展调研,学习借鉴先进立法经验。3月份以来,起草小组先后赴青岛、菏泽、德州、淄博、济南等市调研,深入了解开发区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及企业的立法需求。及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服务基地专家的指导意见,选取有代表性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作为立法联系点。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凝聚立法共识。3月底起草形成《条例(草案初稿)》,6月份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20个省有关部门、16市人民政府及立法联系点的意见。9月底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会签稿)》,送请22个省有关部门会签,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中旬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10月底,经省司法厅立法审查,修改形成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条例(草案)》。11月8日,经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草案的内容设置
《条例(草案)》共6章39条,主要规范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产业发展以及服务保障等内容。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按照既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统一、改革方向相一致,又坚持制度创新、符合我省实际的原则,对《条例(草案)》的结构和内容进行合理安排。管理体制方面,重点理顺开发区和行政区的关系,明确开发区的功能定位;规划建设方面,引导开发区明确发展目标,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产业发展方面,聚焦实体经济发展,打造高质量发展平台;服务保障方面,强化要素资源配置,提升开发区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能力。
(二)关于草案的适用范围
开发区主要包括经开区和高新区,这两类开发区在设立之初定位有所不同,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两类开发区在功能定位、管理模式、发展方向等方面已趋于一致,在立法层面具备了进行统一规范的基础。根据2024年8月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发区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开发区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认定的化工园区属于开发区范畴。但是,海关特殊监管区由海关总署归口指导,国家事权居多,其设立目的、功能定位、管理模式等与经开区和高新区存在诸多不同;化工园区的设立目的、管理考核、安全环保等方面也与经开区和高新区差异较大。因此《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开区、高新区,化工园区由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国家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是影响开发区向更高水平迈进的重要因素。《条例(草案)》贯彻深化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要求,重点解决开发区权责不够清晰、社会管理职能任务重等问题,推动开发区聚焦主责主业,焕发体制机制活力。《条例(草案)》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划分,确定其“派出机关”的法律地位和“发展实体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并对其运营模式、行政权力下放及权责清单管理等内容进行完善。进一步界定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方面的职责,完善了选人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提出支持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委员会在开发区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四)关于规划建设
开发区规划对提高开发区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草案)》规定了全省开发区总体规划、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要求,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协调、管理规范、各具特色的开发区发展格局。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对开发区扩区调区、整合托管、转型、退出作出规定。支持开发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创新。
(五)关于产业发展
产业发展水平是开发区排头兵地位的重要体现。《条例(草案)》鲜明提出了开发区以制造业为主体,优化产业布局,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明确了企业梯度培育、产业集聚发展、科技创新驱动的发展路径。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强化产学研合作,为产业发展提供重要动力。对项目准入、资源节约、招商引资等作了规范,构建绿色低碳发展空间。
(六)关于服务保障
为营造开发区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形成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条例(草案)》重点突出了对开发区的要素和服务保障。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各类要素资源向开发区倾斜,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人才引进、数字技术等方面优先支持开发区,同时还规定了加强资产管理、防范债务风险、完善信息统计体系、建立容错机制等内容,吸引市场主体向开发区聚集,进一步提升开发区对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山东省开发区条例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开发区经济建设主阵地和在改革开放、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化工园区由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国家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规划引领、市场主导、产业集聚、绿色低碳的原则,努力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科学技术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以及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社会管理权。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建立完善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
开发区应当坚持发展实体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逐步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交由属地政府承担。
第七条 鼓励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实行“管委会+公司”等运营模式,将开发、建设、运营、招商、服务等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委托给专业公司或者专业团队。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
(三)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机制,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四)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强创新资源集聚,促进产才融合;
(五)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要求;
(六)组织实施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规定,将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符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的经济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开发区。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放的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并公布开发区管理机构权责清单。
第十条 支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在开发区依法依章程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等职权和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职能。
第十一条 支持开发区健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依法创新薪酬制度。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管理体制,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协调、管理规范、各具特色的开发区发展格局。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省和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本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目标、主导产业、空间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
第十四条 开发区应当完善道路、能源、供排水、消防等基础设施,加快建设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型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主导产业突出、发展质量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升级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发展滞后、资源利用效率低或者环境保护不达标等问题突出的开发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
第十六条 开发区因自身发展需要、国家重点项目实施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扩区、调区。
支持以国家级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托管区位相近的具有开发区性质的园区或者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块。被整合、托管的区域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本省支持开发区发展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已完成开发任务、工业或者新型产业用地比例低、产城融合程度高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依照有关规定与所依托的行政区体制合一,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改为行政区。
第十八条 鼓励开发区与其他区域或者企业采取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或者产业合作联盟,拓展发展空间。
支持开发区率先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成果,鼓励开发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创新、融合发展。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优化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产业布局,发展新质生产力,坚持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发展方向,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因地制宜确定各开发区主导产业,避免同质化竞争。
第二十条 开发区应当聚焦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开发区引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构建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技术集成、服务集中的产业生态体系。
第二十一条 支持开发区发展科技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现代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优质服务,加快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集群。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开发区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和政策供给,支持开发区布局建设与主导产业相配套的科研基础设施、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创新高地。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应当引导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深度融合,联合建设科技创新平台,联合创办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等创新载体。
支持开发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引领主导产业高端化发展。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应当依法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引导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鼓励开发区开展无废园区建设。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开发区建立健全高水平良性招商引资机制,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提升招商引资效能。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招商引资的支持力度,建立并完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要素配置、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对开发区给予支持,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发区用地保障机制,加强对开发区重点项目用地、创新创业平台用地保障,加大对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支持力度,适度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合理配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开发区内新增工业项目推行“标准地”供应。开发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应当由以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推广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相结合的供地方式。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开发区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存量用地盘活机制,加大闲置低效用地盘活挖潜力度,支持通过协商收回、协议置换等措施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开发区应当综合采用政府收储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市场主体改造等模式,分类推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第三十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支持开发区发展的财政政策,提高开发区的发展能力。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支持开发区发展方面的资金,优先安排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投向开发区,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规定。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运营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在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运营。
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发运营企业上市。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开发区应当加强资产和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开发区公共资产、负债登记、规范管理制度,提升稳健发展能力和资产利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开发区信息统计体系,加大数据共享应用,为统计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人才支持保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和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的具体政策,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模式,促进高端人才聚集。
开发区管理机构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特殊人才,可以实行特职特聘、特岗特薪。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技术的融合应用,加快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推动开发区产业数字化转型,深化数字技术赋能实体经济,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
第三十六条 支持开发区对外贸易创新提质,健全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体系,引进、培育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外资功能性机构、研发中心。
支持开发区与其他国家(地区)园区、跨国公司合作,共建国际合作园区。支持开发区内企业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开发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以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责编:屈庆硕 徐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