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已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现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进入本网站“立法意见征集”页面,通过“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直接在网上反馈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dsbasc@126.com或者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24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7月23日
关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6年7月20日在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主任 秦维强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明确要求“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法立法工作”。近年来,我省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探索形成了农业社会化服务、应急保障、农资仓储配送、农村现代商贸流通等成熟经验做法,需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目前,国家层面立法尚未出台,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职责定位、特定权益保障主要由政策文件确定,缺乏法律法规支撑。贵州、四川、重庆、内蒙古、河南等省(区、市)已经出台供销合作社地方性法规,为更好推动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过程
2024年,省供销社启动起草工作,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进度,积极推动条例起草工作。广泛收集立法资料,深入青岛、临沂等地实地走访、座谈,结合我省供销合作社实际,起草了草案初稿,并先后征求了全国总社和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以及省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2026年,条例被确定为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初次审议的项目”,为高质量推进立法工作,省人大农业农村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与省供销社组成起草小组,扎实开展起草工作。赴枣庄、济南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和座谈,现场听取了市级、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基层供销社代表建议,广泛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单位)、16市人民政府、社有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的意见。同时,在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多次集中修改,草案已通过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并完成了部门会签,现各方意见已经达成一致。2026年7月6日,经省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共二十四条,现将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是关于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定位。《条例(草案)》紧扣党中央、省委相关文件精神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明确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明确供销合作社应当持续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平台,当好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应当按照平时运营、应急保供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承担政府交办的事项,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
二是关于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和治理机制。《条例(草案)》对供销合作社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作出系统性规定。在组织架构上,明确供销合作社由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组成,省、市级、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下一级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确立了全省供销系统的基本组织架构。在治理机制上,规定供销合作社应当制定章程;明确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社有企业应当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三是关于供销合作社的功能定位和主责主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山东创新实践,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功能定位和主要经营服务业态。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构建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完善农资保供稳价机制;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完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明确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需求和指令,承担农业生产资料、重要农产品、民生商品储备任务,做好农业生产、居民生活应急保障工作。
四是关于社有资产的权属性质和管理运营。《条例(草案)》对社有资产管理、运营、保护等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促进社有资产安全、完整。明确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明确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社有资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此外,对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也提出明确要求。
五是关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保障措施与扶持政策。聚焦破解供销合作社发展保障不足问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供销合作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安排资金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上级社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以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保障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设施建设的合理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与供销合作社合作,进一步凝聚发展合力。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以审议。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
(草 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销合作社的组织运行、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第五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落实综合改革要求,持续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平台,当好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平时运营、应急保供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承担政府交办的事项,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
第六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载明供销合作社的名称、业务范围、社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社员入社和退社程序、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第七条 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设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居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省、市级、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下一级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指导、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推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八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可以依据章程吸纳合作经济组织、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为成员单位。
第九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社企分开运行,维护社有企业经营自主权。
社有企业应当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维护社有企业出资人的合法利益。
鼓励社有企业加强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动跨区域、跨层级联合,在重要涉农领域培育企业集团。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构建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农资仓储物流设施和经营服务网络,推广绿色农资和科学施肥用药,完善农资保供稳价机制,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完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建设运营农产品市场,开展冷链物流服务,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开展日用消费品经营,优化农村商品供应结构,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在城乡双向流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综合服务平台,培育专业服务队伍,因地制宜为农民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条,推广农业技术,完善联农带农机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十三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健全农村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废弃物,服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第十四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需求和指令,充分整合各类资源,完善农机、烘干、冷藏等设施设备,承担农业生产资料、重要农产品、民生商品储备任务,做好农业生产、居民生活应急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面向农业农村现代化、面向农民生产生活,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展农村电商、社区养老等业务,推进智慧农业、数字乡村建设,更好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十六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社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监督。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对社有资产及收益实行单独核算、专账反映,保证社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社有资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第十八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社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为农服务。
第十九条 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标识专用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供销合作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安排资金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上级社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以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保障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设施建设的合理需求。
鼓励金融机构与供销合作社合作,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规定参与涉农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供销合作社合法财产,非法干预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供销合作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编:王晶 徐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