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促进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现将《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促进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进入本网站“立法意见征集”页面,通过“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直接在网上反馈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drdfzw@126.com,或者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26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9月23日
关于《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6年9月21日在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体育局副局长 王强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青少年体育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鼓励地方出台学校体育法规制度,为推动学校体育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锻炼意志。”通过地方立法及时把党在新时代关于发展青少年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转化为法规制度,既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青少年体育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对体育强省和健康山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必然要求。2022年修订的《体育法》在总则中增加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条款,明确“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将第三章“学校体育”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提出“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并对学生课外体育活动、体育学业水平考试、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体育教师待遇等热点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回应。山东作为体育大省、教育大省,通过地方立法总结实际工作经验,细化上位法规定,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和补充性功能,推动《体育法》在我省落细落实。
(三)制定《条例》是解决当前青少年体育工作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青少年体育工作涉域广泛、内容复杂、主体多元、事关全局。当前我省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在很多方面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比如学校体育运动项目供给不够丰富,体育运动技能缺乏系统培养和全面评价,青少年终身运动习惯尚未普遍养成;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缺乏系统衔接,青少年校园足球、篮球、排球等联赛体系尚不完善,学校体育赛事活动开展不够充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在规划建设中对青少年体育锻炼需求的针对性考量不足,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青少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等,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补齐制度措施,引导全社会形成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起草和审查过程
2023年,省体育局启动《条例》起草工作,赴省内13市开展调研,多次召开推进和论证会,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今年年初,《条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省人大法制委、社会委、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体育局组成立法起草小组,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调查研究。7月,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赴滨州开展立法调研,起草小组先后到聊城、德州开展立法调研,召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立法座谈会,了解各地青少年体育工作实际情况和需求,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征求了16市人民政府及体育部门、司法局和27个省直部门单位、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的意见,并在省体育局官网与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积极组织会签和送审。结合调研和多次征求意见情况,先后5次集中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会签稿)》,于7月下旬送27个省直部门、单位会签和征求意见,同时按照规定开展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根据会签和审查评估意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按立法程序报省政府审查。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形成《条例(草案)》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8月31日,经省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立法的主要原则和思路
《条例(草案)》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注重结合我省实际对《体育法》等上位法进一步细化,同时作为促进型地方立法,注重以引导赋能为主,惩罚管控为辅,主要在明晰职责、推动事业、保障权益等方面规定相应的激励、扶持、服务条款,未对公民、企业和青少年设置处罚和追责条款。
(二)关于完善青少年体育工作体制机制
青少年体育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单靠体育或者教育一个部门无法独立完成,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推进。《条例(草案)》立足我省实际,一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青少年体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明确了教育、体育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和部门协同作用;另一方面明确了村(居)委会、学校、家庭、群团组织、体育社会组织的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动形成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关于普及和提升青少年体育运动技能
掌握运动技能是引导青少年主动参加体育活动的前提。当前我省在青少年运动技能方面还存在校内专项技能供给不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和体育社会组织优势资源进校园通道不畅等困难。《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规定将学生体育运动技能水平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开展体育运动项目教学,推动将更多体育项目纳入初中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择范围,鼓励学校开发特色校本课程,组建体育社团,开展体育研学,提高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和掌握运动技能的积极性,同时鼓励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和体育社会组织为学校和青少年提供体育教学和训练服务,提升青少年体育运动技能。
(四)关于健全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体系
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是青少年体育工作的重要抓手,既有利于激发青少年的运动兴趣,也有助于锤炼青少年的健全人格和坚强意志。《条例(草案)》一方面突出体育、教育部门的统筹作用,要求其联合编制和发布年度体育赛事活动计划,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青少年联赛体系,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青少年体育赛事品牌;另一方面加强校内外联动,要求学校落实有关校内赛事活动要求,鼓励开展校际、跨区域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并规定运动项目单位和体育社会组织为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同时,要求青少年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树立正确价值观,遵守体育道德和比赛规则,充分发挥体育赛事活动的育人作用。
(五)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是高水平运动员的主要来源,对保障竞技体育后继有人和实现体育事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草案)》以储备和输送青少年体育人才为目的,规定建立以中小学校为基础、体育运动学校为主体、社会组织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组建学校运动队,开展相同体育项目的系统化训练和体育特长生升学衔接,并为学生运动员的训练时间、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参加后备人才选拔、训练和竞赛等提供保障;支持体校等与学校联合培养、中高等学校分段培养后备人才,鼓励社会力量提供系统训练,提升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质量。
(六)关于保障体育场地设施供给
体育场地设施是体育课、课余训练、体育社团活动、青少年赛事、后备人才培养等体育工作的基本前提和保障。《条例(草案)》要求结合青少年身心特点和体育锻炼需求等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规定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并在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假期增加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体育活动,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同时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学校免费开放使用,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体育场地设施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为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提供充足的场地设施保障。
(七)关于加强工作保障和监督
《条例(草案)》针对我省青少年体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一方面明确具体的保障措施,规定了对农村地区、革命老区等区域予以扶持,对残疾青少年给予特别保障,加强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为青少年提供体质健康服务,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强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等内容;另一方面完善工作监督机制,规定了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综合治理、体育培训服务活动引导和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投诉举报等内容,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健康发展。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促进条例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运动技能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
第四章 后备人才
第五章 场地设施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发展青少年体育事业,推进体育强省和健康山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以及青少年体育运动技能、赛事活动、后备人才、场地设施和保障监督等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少年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青少年体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青少年体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青少年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青少年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少年体育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青少年体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青少年体育有关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参与和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
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
第九条 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为青少年体育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提供体育场地设施、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兴办体育服务实体、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和参与青少年体育工作。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体育科学知识普及,弘扬中华体育精神,营造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 对在青少年体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运动技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生体育运动技能水平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引导学生通过掌握体育运动技能养成终身运动习惯,提升体育素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运动技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开展田径、游泳、体操、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射击、举重、武术、水上、冰雪运动等体育运动项目教学,引导和帮助学生至少掌握一项体育运动技能。
鼓励学校开发、实施具有地域文化和学校特色的体育运动项目校本课程。
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制定个性化体育教学方案,帮助残疾学生掌握适合其身体状况的体育运动技能。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开发、实施适合各类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课程和教学方法。
第十五条 学校可以通过组建体育兴趣小组、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和开展体育冬夏令营、体育研学等形式,推动学生积极参与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活动,普及和提升学生体育运动技能。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前儿童的体育启蒙教育,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促进学前儿童身体机能协调发展,并可以结合实际发展特色幼儿体育,培养学前儿童体育兴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行政部门,推动将更多体育运动项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择范围。
第十八条 鼓励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和体育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学校和青少年提供体育教学和训练服务,提升青少年体育运动技能。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帮助青少年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教育阶段的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联合编制和发布年度体育赛事活动计划,并组织或者指导实施。
省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青少年校园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等联赛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经常性开展班级、年级体育赛事活动。
鼓励学校利用学生假期、公休日或者课余时间开展校际、跨区域的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青少年体育赛事品牌,申办、举办国际或者国内高水平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公布体育赛事活动竞赛规程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引以及国家场地器材标准、安全防范要求和赛场行为规范等,为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在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中加强青少年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青少年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树立正确的胜负观,锤炼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
第二十五条 青少年和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比赛规则,坚持公平竞争理念,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操纵比赛,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得提供、使用兴奋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章 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中小学校为基础、体育运动学校为主体、社会组织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为体育事业储备和输送青少年体育人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专业运动队、职业体育俱乐部等,与中小学校通过联办运动队、共享训练基地和教练员资源等方式,联合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组建学校运动队,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并保障学生运动员充足的训练时间和必要的训练场地设施。
鼓励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开展相同体育项目的系统化训练和具有体育特长的学生升学衔接。
鼓励学校加强残疾学生运动员的选拔和训练,培养残疾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
学生参加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选拔、训练和竞赛的,学校应当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对学生实施科学化训练,优化运动训练项目布局,配备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体育教练员,发掘学生的运动潜能和专项特长,提高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条 鼓励高等学校加强体育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建设高水平运动队,与省体育专业运动队、职业体育俱乐部联合培养具有较高体育竞技水平的学生运动员。
鼓励中等体育运动学校与高等学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为青少年提供个性化、系统性体育训练,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应当根据青少年成长发育规律和心理特点科学安排训练,保障青少年运动员文化学习和休息权利,维护青少年运动员身心健康。
第五章 场地设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体育等部门在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年龄阶段、不同体质状况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体育锻炼需求,并提供相应的场地设施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体育场地设施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第三十五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在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假期,应当增加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体育活动,并适当延长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时间。
第三十六条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场地设施,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校际体育联赛等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体育场地,配置设施、器材。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和幼儿园建设室内的体育场地设施。
学校应当在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学生假期以及非教学时间向学生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体育事业中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组织落实国家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对农村地区、革命老区等区域的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给予扶持,并对残疾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和体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青少年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体育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等制度,落实国家有关体育人才激励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
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质监测、运动能力评估、科学健身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脊柱侧弯等健康问题。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推动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青少年体育教学训练、赛事活动管理、后备人才选拔等青少年体育工作中的应用。
鼓励研发、应用、推广青少年专用体育运动器材。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落实国家有关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运动伤害风险教育,完善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
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保障义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运动员管理单位、职业体育俱乐部、体育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活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培训行为,保障培训质量和青少年人身安全。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核实、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青少年体育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编:王娜娜 徐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