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设8章64条,包括总则、公平竞争、要素支持、权益保护、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总体要求 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把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贯穿始终。《条例》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 注重规范和引导。《条例》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等战略任务,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保障公平竞争和平等要素获取 坚决破除市场隐性壁垒。《条例》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对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条例》设置专章对要素支持进行规定。针对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从拓宽融资渠道、助企增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等方面加强制度供给,规定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优化民营经济组织授信评价机制,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大首次贷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对涉企资金直达快享、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自主评审和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等制度进行了规定。 加强合法权益保护 推进政府履约践诺。《条例》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和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围绕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强化预算管理,有针对性细化支付账款规定,设置账款拖欠协商调解处置程序。 规范涉企检查。《条例》把山东省建设“鲁执法”平台等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完善分级分类监管、联合执法、审慎监管等制度,禁止乱收费、乱罚款、违规异地执法,依法防止和纠正趋利性执法。 推动高质量发展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高质量发展。《条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投资和创业,参与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细化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工作机制,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开放。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条例》突出创新引领,从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应用场景开放、协同创新等角度,对民营经济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数字化转型作出规定,列举了创新激励的具体情形。 提升民营经济组织核心竞争力。《条例》在对外贸易、梯度培育、现代企业治理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规定。 优化服务保障 《条例》细化服务保障措施。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建立健全政策跟踪评估制度;将企业诉求快速办理、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等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对信用修复适用程序作出细化规定。 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对在公平竞争审查、招标投标、政府履约践诺、支付账款、采取强制措施等方面违反规定的,与上位法衔接,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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