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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居委会运转经费有保障,山东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时隔33年首次修订
作者:王颂博 王琳      来源:山东商报    时间:2026-03-31

3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了解读。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正式施行。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忠明介绍,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完成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首次全面修订。据了解,现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1993年制定颁布33年来一直未进行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基层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治理模式、思想观念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基层群众对居委会的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面临着治理人才短缺、矛盾纠纷增多、治理效能不高等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张忠明说。

为了保证国家法治统一,进一步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2025年11月以来,省人大社会委与省委社会工作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建修订草案起草小组,迅速启动法规的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修改审议,最终完成修订表决。

办法共7章43条,细化规定了居委会在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关爱困难群众、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等9个方面的工作职责。

同时,该办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选举工作各项流程,明确了居委会成员产生方式、选举组织流程,完善了成员罢免、辞职和职务终止与缺后补选程序等。针对近年来选举实践中出现的制度薄弱环节,办法总结并借鉴了各地基层民主实践经验,明确了委托投票规范以及居委会成员当选规则。

对于涉及居民利益的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接受社会捐赠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以及社区服务项目实施、社区公共空间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等事项,办法要求需要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由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为贯彻落实社会治理重心和资源向基层下沉的要求,办法以专章对居委会工作保障进行了规定,明确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其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价格。对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委托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提供经费和条件保障。

省委社会工作部副部长马常春表示,接下来,社会工作部门将全面推进办法贯彻实施,分类开展学习宣传,扎实推进任务落实,切实强化工作保障,持续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提升城市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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